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 水利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承包范圍

青螭2022-06-23 12:18:302381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的第二章 行政監(jiān)督與管理,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guī)定,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guī)定(2017修正,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分包管理暫行規(guī)定,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2010修正。

本文導航

水利工程招標規(guī)定

第五條 水利部是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組織、指導、監(jiān)督全國水利行業(yè)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二)依據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規(guī)定和辦法;(三)受理有關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四)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jiān)督;(五)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資格進行監(jiān)督與管理;(六)負責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和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兼任項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第六條 流域管理機構受水利部委托,對除第五條第六項規(guī)定以外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jiān)督。第七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zhí)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辦法;(三)受理管理權限范圍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四)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jiān)督;(五)組建并管理省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六)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除第五條第六項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第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jiān)督,內容包括:(一)接受招標人招標前提交備案的招標報告;(二)可派員監(jiān)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發(fā)現的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應當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三)接受招標人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規(guī)定:
1、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yè)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規(guī)范化的道路,保證水利工程建設的工期、質量、安全和投資效益;
2、適用于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yè)單位獨資、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fā)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xù)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加執(zhí)行。
主要管理職責如下:
1、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水利工程建設的政策法規(guī),并組織實施;
2、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行業(yè)管理;
3、組織和協(xié)調部屬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
4、積極推行水利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設市場;
5、指導或參與省屬重點大中型工程、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設的項目管理。
負責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yè)管理包括:
1、以水利部投資為主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除少數特別重大項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項目均由所在流域機構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逐步實現按流域綜合規(guī)劃、組織建設、生產經營、滾動開發(fā);
2、流域機構按照國家投資政策,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設投資主體,從而實現國家對流域水利建設項目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yè)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推進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jiān)理制、招標投標制的實施,促進水利建設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guī)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明確的建設程序執(zhí)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準備、初步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第三條 本暫行規(guī)定適用于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yè)單位獨資或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fā)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xù)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zhí)行。利用外資項目的建設程序,同時還應執(zhí)行有關外資項目管理的規(guī)定。第四條 項目建議書階段

  1.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長遠規(guī)劃、流域綜合規(guī)劃、區(qū)域綜合規(guī)劃、專業(yè)規(guī)劃,按照國家產業(yè)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建設方針進行編制,是對擬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說明。

  2.項目建議書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guī)定》(水利部水規(guī)計〔1996〕608號)編制。

  3.項目建議書編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并按國家現行規(guī)定權限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由政府向社會公布,若有投資建設意向,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機構,開展下一建設程序工作。第五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1.可行性研究應對項目進行方案比較,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論證。經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和進行初步設計的依據??尚行匝芯繄蟾妫身椖糠ㄈ耍ɑ蚧I備機構)組織編制。

  2.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guī)程》(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112號)編制。

  3.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國家現行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報批。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及運行機制、資金籌措方案、資金結構及回收資金的辦法。

  4.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不得隨意修改和變更,在主要內容上有重要變動,應經原批準機關復審同意。項目可行性報告批準后,應正式成立項目法人,并按項目法人責任制實行項目管理。第六條 施工準備階段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年度水利投資計劃下達后,項目法人即可開展施工準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施工現場的征地、拆遷;

  (2)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

 ?。?)必須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筑工程;

 ?。?)實施經批準的應急工程、試驗工程等專項工程;

  (5)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和物資采購等服務;

 ?。?)組織相關監(jiān)理招標,組織主體工程招標準備工作。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除某些不適應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外(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等規(guī)章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七條 初步設計階段

  1.初步設計是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必要而準確的設計資料,對設計對象進行通盤研究,闡明擬建工程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規(guī)定項目的各項基本技術參數,編制項目的總概算。初步設計任務應擇優(yōu)選擇有項目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依照有關初步設計編制規(guī)定進行編制。

  2.初步設計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guī)程》(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113號)編制。

  3.初步設計文件報批前,一般須由項目法人委托有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行業(yè)各方面(包括管理、設計、施工、咨詢等方面)的專家,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設計單位根據咨詢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優(yōu)化。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組織審查后,按國家現行規(guī)定權限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

  4.設計單位必須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承擔初步設計的合同責任。初步設計文件經批準后,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變更,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的技術文件基礎。如有重要修改、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復審同意。

水利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承包范圍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根據國家關于工程建設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進行招標投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第三條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單位將中標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另外的施工單位施工,但仍承擔與項目法人所簽合同確定的責任和義務。第四條 承包單位不得將中標的全部工程分包。

工程建設項目的主要建筑物不得分包;地下基礎處理、金屬結構制造安裝等專業(yè)性較強的專項工程以及附屬工程和臨時工程等工程需經項目法人批準方可分包,但不準任何單位以任何名義進行再次分包。分包工程量除項目法人在標書中指定部分外,一般不得超過承包合同總額的30%。主要建筑物和允許分包項目的內容,由項目法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第五條 分包單位應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和具備與分包工程專業(yè)等級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具備完成分包工程所必需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必要的機械設備。第六條 經由項目法人批準的分包工程,由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并報項目法人(或委托監(jiān)理工程師)批準。

分包合同應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規(guī)定和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同時,分包合同還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技術、經濟條款。第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招標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工程發(fā)包、承包工作的管理,加強執(zhí)法監(jiān)察,堅決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規(guī)范水利建設市場。第二章 項目法人職責第八條 項目法人應對承包單位提出的分包內容和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對分包內容不符合已簽訂的承包合同要求或分包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不予批準。第九條 項目法人對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簽訂的分包合同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防止分包單位再次分包。第十條 項目法人對承包單位雇用勞務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防止不合格勞務進入建設工地及變相分包。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可根據工程分包管理的需要,委托監(jiān)理單位履行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中相應的職責,但須將委托內容通知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第三章 承包單位職責第十二條 承包單位在選擇分包單位時要嚴格審查分包單位的條件,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業(yè)績要求及其它條件。第十三條 承包單位應按照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采用公開或邀請招標方式選擇分包單位,尚不具備公開或邀請招標條件的,應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施工單位參加議標。第十四條 承包單位應嚴格履行分包合同中的職責。承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單位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尤其要對分包單位再次分包負責。第十五條 承包單位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計量和驗收等實施監(jiān)督和管理。第十六條 承包單位要負責分包工程的單元工程劃分工作,并與分包單位共同對分包工程質量進行最終檢查。第四章 分包單位職責第十七條 分包單位應嚴格履行分包合同中的職責。分包單位應接受承包單位的管理,并對承包單位負責。第十八條 分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一樣,須接受項目法人(監(jiān)理單位)、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監(jiān)督和管理。第五章 指定推薦分包第十九條 在招標過程中,項目法人根據專項工程的情況,可推薦專項工程的分包單位,但應在招標文件中表明工作內容和推薦分包單位的資質等級要求等情況。承包單位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項目法人推薦的分包單位。如承包單位同意,則應與該推薦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并對該推薦分包單位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如承包單位拒絕,則可自行承擔或選擇其它單位,但需報項目法人審查批準。項目法人不得因推薦分包單位被拒絕而進行刁難。第二十條 在特殊情況下,合同實施過程中,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項目法人根據工程技術、進度等要求,可對某專項工程分包并指定分包單位,但不得增加承包單位的額外費用。

項目法人負責協(xié)調承包單位與該指定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由承包單位負責該分包工程合同的管理。

由指定分包單位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由指定分包單位直接對項目法人負責,承包單位不對此承擔責任。職責劃分可由承包單位與項目法人簽訂協(xié)議明確。第六章 分包基本程序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推薦分包的程序:

一、當項目法人有意向將某專項工程分包并推薦分包單位時,應在招標文件中寫明擬分包工程的工作內容和工程量以及推薦分包單位的資質和其它情況。

二、承包單位如接受項目法人提出的推薦分包單位,則負責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如拒絕,并自行選擇新的分包單位,則由承包單位報項目法人審核同意。不管是項目法人推薦還是承包單位自行選擇,都必須采用招標方式。

三、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維護水利建設市場秩序,確保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實行分級統(tǒng)一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建設的主管部門。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區(qū)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轄區(qū)內的水利工程建設監(jiān)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和區(qū)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的領導,保障水利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計劃、財政、規(guī)劃、建設、審計、環(huán)保、安全生產等各有關部門按照其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應當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jiān)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建設提倡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促進科技進步。第二章 建設程序管理第七條 水利工程建設基本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含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第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或者本市有關規(guī)定負責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對屬于其批準權限內的,應當自收到全部文件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不屬于其批準權限、需要上報審批的,應當將審查意見及全部材料直接報送上一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市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水利工程項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權限審查。

  區(qū)、縣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水利工程項目,由區(qū)、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權限審查。

  其他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水利工程項目,由所在區(qū)、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權限審查。第九條 編制項目建議書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水利工程造價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水利工程定額和費用標準。第十條 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項目的投資人應當組建水利工程項目法人;不具備組建條件的,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項目法人承擔水利工程建設。

  國家投資的項目應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或者明確項目法人。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負責管理項目建設的全過程。

  水利工程建設資金實行投資包干責任制,項目法人應當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資金包干協(xié)議。

  水利工程建設資金應當??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拖延支付、截留和挪用。第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使用。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施工圖設計文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辦理工程報建備案手續(xù)。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第十四條 承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咨詢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水利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審批。

  承攬水利工程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可以采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訂的示范文本。第十五條 工程具備驗收條件后,項目法人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驗收應當遵守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guī)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分部工程驗收應當有監(jiān)理單位出具的質量評定;

  (二)階段驗收和單位工程驗收應當有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評價意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結果;

  (三)竣工驗收應有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評定報告。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并于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移交水利建設工程項目檔案。第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項目法人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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