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哪種情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欲望2022-06-25 13:27:292416

勞動者可否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什么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在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本文導航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采取的方式

勞動者除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勞動者還可行使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根據(jù)《勞動法》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p>

合同約定的條件往往是臨時性、突發(fā)性事件,不可能預先預測,因此,本條所規(guī)定的30日不是指合同約定終止情形,而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或其他主客觀原因的變化致使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對此,根據(jù)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2條規(guī)定:“按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過用人單位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根據(jù)勞動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若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guī)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根據(jù)《勞動法》第9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p>

勞動者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幾種情況: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三十天書面通知(試用期三天)、沒按勞動合同提供條件、沒有及時給足夠的約定工資、沒有依法給勞動者社保、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損害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威脅到勞動者人身安全等。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我總結(jié)為四點:第一點雙方達成共同意愿,第二點不按照勞動合同實行,第三點對勞動者人身安全有威脅。第四點就是以勞動合同規(guī)定解約,即三十天遞交辭職信,試用期則三天。以上這四點基本涵蓋了發(fā)生的情況,勞動合同需要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還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系可以直接交談解決,即是第一點情況。勞動合同是兩者的約定文件,具有法律效應,所以不按照約定來,就是對勞動合同的藐視,這是第二點的情況。任何地方只要對人身安全造成威脅都是國家和法律不允許的,這是第三點。第四點就是按照勞動合同的解約方式走流程,即遞交辭職信。

勞動合同是保護勞動者的合約,當然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相互的約定,大部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一般是遞交辭職信,也是比較和諧的方式,也是最大效益保護雙方的利益。很多人估計不會細讀勞動合同,即便公司有違反勞動合同的事情,也不一定能夠察覺,而且在權衡利弊之后,大多都是雙方達成意愿,畢竟在圈子里面不必要完全撕破臉破。

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主要是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所以正常來說提前三十天或者試用期三天遞交辭職信,是解除合約的正常流程,但是確實損害到了勞動者,那可以直接解除。

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程序怎樣規(guī)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 2.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3.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六條 【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方式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經(jīng)濟補償金的。

勞動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一)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四)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五)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六)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哪種情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有以下情況出現(xiàn),勞動者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nèi)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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